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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5-04-05 09:07:22
地 点:北京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遵守党规、国法双重要求,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内法规,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2.一些国家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开始重视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引发了监管的关注,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关注的焦点。[4]这种状况表明,区块链法律规制与传统法律规制存在着明显冲突,需要对这一冲突进行调适,从而将区块链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中。
要加强对数字资产的法律认定,建立数字资产分类体系。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全球性质,跨境交易和跨国合规性也成为挑战。要制定针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政策和合规要求,确保合法经营和防止非法活动。当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数据隐私权保护、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数字资产的法律认定等关键问题。这涉及对个人数据的匿名化处理、许可制度的建立以及个人数据的自主控制权等。
同时,还有一些国家对区块链和金融科技公司制定了特定的监管政策,以确保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加强反洗钱措施。[1]区块链技术发展十分迅速,其监管和保护机制尚不完善,这可能导致欺诈、操纵和非法活动增加,同时也给投资者和用户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人自己的事,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事关中国核心利益和中国人民民族感情,不容任何外来干涉。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在接下来的漫长岁月中,不断有大陆人特别是福建、广东先民进入台湾,开发台湾,成为当地居民的绝对多数包括在那些有腐败或有人情在内的案件,也会如此。这也就是所谓程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
由于判决书表达的是,基本也只能是,上得了台面的理由和根据,因此,我预期,判决书公布很可能导致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更不坦诚,更不愿说出心里话,怕政治不正确,怕惹出是非。这会对法院的财政、管理都会造成压力。
我在其他地方分析过,人们(包括当事人、广大普通人、律师和学者)真正关心的其实都是判决,而不是判决书,不是判决书的逻辑、文字、法律根据严密性—想想许霆案的一审和重审的判决和判决书。因此判决书公布可能防止一些从判决书上看过于明显的腐败和人情案,但不能期望值过高。只有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时候,才会仔细阅读和挑剔判决书。但重审法官其实还有其他理由,最主要的是这样的判决比较合乎情理,并且已经基本没有被指控违法的风险了,社会和法律界对此案的判决基本有了一个共识了。
谁有那么多闲工夫,管闲事呢。如果判决书不上网,即使有个别标点符号错了或有别字,可能不那么重要,当事人也未必甚或就是不关心。别以为今天学界人人赞颂的、雄辩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书,就令当年的马伯里满意了,或是令麦迪逊满意了,别说他们各自背后的联邦党人和共和党人了。我开头说判决书上网有好处,是当真的。
若增加法官人数,一定会导致法院内部行政化更强,因为人多就有一个组织协调的问题,也就是行政管理问题(美国联邦法官比州法官更为独立,美国法官比欧陆法官更为独立,很大原因之一是在美国一个法院的法官数量都比欧陆一个法院的法官数量少,因此内部更少行政管理的工作)。更可能的是嘲笑和质疑某些不准确的表达和叙述。
也许会增加少数人的满意度,这就是法学人。重审判决书看似主要根据了《刑法》63条第2款。
在费用相同且费用与收益大致相等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更好的投资收益,如果投资于此,有一点收益,也是值得的。也会有些法律人会满意,因为这大致便利了他们了解此地法院或某法官会如何处理类似案件。我赢了,是应该的,你公布了判决书不会让我更满意。工作量增加的第二个因素是,为证明判决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对案件细节的展示和论证一定会增加。由此可以预见,因为上网,会导致判决书一般都会拉长(这就是美国的实际经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一般说来最长,因为其面对的受众最广泛,最多样化,最不语境化),撰写判决书的工作量也就会加大。我输了,即使我接受输,还是会不满意,公布判决书也不会化解我的这种不满意。
因此,我的全部怀疑只是想从另一方面为决策者提供一些也许多余的参考。有几个是因为不了解法律才上了法庭或才被带上法庭的?三、但书说了所有这些不好听的话,绝不是反对判决书上网。
吃这碗饭的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还可能会看看。第一,司法判决书的公开透明,即使可以防止某些腐败或人情,未必能挡住小的人情。
是,只有一点点,但人就算是试错也总得做点什么。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为提高司法透明度,推动司法民主化,要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
也许,上面的分析泼的冷水—已经不是凉水了—太多了,但那也更多因为我希望它的收益更大。这个判决和判决书也许会令城里人、法律人甚至外国人(如果他看的话)感到满意,而许多乡下人、本地人、不识字的人则不会满意。但这也就意味着,从长远来看,司法的权威最终得靠法官、法院自身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完善,不大可能因判决书上网而会有较大改观。不光是人们很少看,还因为绝大多数纠纷发生不是因为对法律不了解。
可以想见,时间久了,除了一些偏执的专找(法院或法官的)茬的人,或是有少数学者做研究,不会有太多人关切网上的判决书的。嘲笑或质疑某些地方性的表达和叙述,而某些本地问题也许只能或(至少对当事人来说)最好如此表达。
除了恋爱中的人,大约所有人都不喜欢对方说话太绕。但这不包括该案的律师,特别是输了一方的律师。
第二,判决书写得好,却未必是出色的或能获得当事人或普通公众接受的司法结果。但它也有进一步推进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好处:有利于各法院和法官之间的信息和经验有效交流,有利于法官的反思和表达,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有利于规范、统一司法,统一、规范判决书的格式甚至措辞。
来源:《法律适用》2010 年第1期。同为持刀伤人,一个判了3年,一个判了10年,因前者用的是手边的水果刀,后者则是进屋拿了把砍柴刀。之后发布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因为任何文字,只要是拿给别人看的,作者都希望经得起挑剔,甚或希望更多认可,因此一定会耗费更多时间精力。
相反,不满意判决的人更可能由此感到不公正,因为当他看不懂、看不惯长篇大论之际,更可能推定这些冗长的文字是来骗人或绕人的。还因为人际关系至少在目前中国司法还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尽可能避免这些情况,或针对这种情况追求改善,就一定会增加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但重要的是,判决书变长了,判决并没变。
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事实上,这都不构成反对上网的根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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